甲为某公司销售团队负责人,业绩提成为每年360万元,2018年底发放年终奖120万元,计算甲缴纳的个人所所得税。 节税前全年业绩提成缴纳个税为(360-6)*45%-18.192=141.108万元 交增值税为480/(1+3%)*3%=13.98万元(若原公司为一般纳税人,还可以用于抵扣销项税) 假设A公司有两名股东甲和乙,甲乙均为自然人,各占50%,注册资本100万元,实缴0万元,公司净资产为1500万元,甲计划转让所持的全部股份,转让价1500万元。 节税前甲应纳股权转让增值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为1500× 20%=300万元 原股东平价转让股权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750万 ×20% =150万元。 个人独资企业再转让股权,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(1500 万-750万)×10%×35%-14750=247750元(24.775万元)。 税筹后,共交税为150+24.775=174.775万元,节税 125.225万元,节税率41.74% 沈主管全年税前工资12万元,业绩提成15万元,年终奖20万元,全年获得劳务报酬10万元(以上款项于年末12月31日前发放) 全年综合收入应纳税所得额:12+15+20+10*80%-6=49万元 |